法院判決郭慶祥向范曾書面道歉并賠償7萬元
來源:中華書畫網(wǎng) 作者:佚名
三、言論自由、文藝批評與名譽侵權的界限在哪里?
言論自由,并不意味著可以發(fā)表任何言論而不構成名譽侵權。魏永征教授在《言論自由和名譽權的沖突和平衡》中指出:“言論自由和名譽侵權的平衡點首先在于內(nèi)容。就是說,并不是凡說別人壞話就都是誹謗、侵權,要看是什么樣的壞話:
第一,是真實還是虛假。
第二, 失實是嚴重還是不嚴重。
第三, 是事實問題還是意見問題。
第四, 是善意還是惡意。”
言論的內(nèi)容可分為事實和意見,事實是客觀的,具有唯一性,而意見是主觀的,具有多元性。在沒有歪曲事實的情況下,應當允許論者基于事實闡述自己的意見,至于意見正確與否,則不應太過苛責。早在1992年,北京國貿(mào)訴吳祖光名譽權一案中,吳光祖文章用詞包括“洋奴意識”、“好狂妄”、“混賬”、“恬不知恥”等等,但由于文章反映的問題基本真實,所發(fā)表的意見是出于善意。法院確認其屬于“正當?shù)妮浾摫O(jiān)督應受法律保護”。
原審判決忽略了言論自由與名譽侵權之間的界限,不問上訴人反映的問題是否真實,發(fā)表的意見是否善意,僅僅以涉案文章中出現(xiàn)了“才能平平”、“逞能”、“炫才露己”、“虛偽”等詞,便認定構成侵權,是極其草率和不負責任的。
文藝批評作為一種特殊的輿論監(jiān)督,也有其自身的規(guī)律。一審中,被上訴人的代理律師當庭給出了文藝批評的定義,上訴人對該定義表示贊同:“文藝批評是在一定的文化背景下,對文藝家、文藝作品、文藝思潮等所做的社會學、心理學、美學諸多方面的評價,應當具有良心和良知。要基于一定的事實,不具有惡意。”顯然,被上訴人的代理律師也認為,符合這個定義的就是正常的文藝批評,不符合這個定義的才可能構成名譽侵權。
上訴人文章所稱的流水作畫、高調(diào)亮相媒體、畫作價格極高等均是客觀事實,所發(fā)表的意見也均是出于善意,旨在呼吁回歸藝術家的本質屬性,按照藝術發(fā)展規(guī)律規(guī)范藝術行業(yè),保證我國藝術事業(yè)的正確方向。
首先,文藝批評允許對文藝家做社會學、心理學、美學等方面的評價,只要是有一定的事實基礎。所謂“才能平平”、“逞能”、“炫才露己”、“虛偽”等結合上下文可知,是針對被上訴人流水作畫、高調(diào)亮相媒體、畫作價格極高的事實,對其藝術造詣、創(chuàng)作動機(重視經(jīng)濟效益而忽視藝術價值)等作出批評。
其次,文藝批評允許對文藝作品做美學方面的評價。原審判決稱:“《郭文》中通篇對范曾的詩、畫、書法、作畫方式及人格分別做出了貶損的評價”。對其人格是否能做出貶損的評價容后再議,但原審判決竟然認為藝術批評對“詩、畫、書法、作畫方式”等也不能做貶損的評價,實在是令人瞠目結舌。那還要藝術批評干嘛,干脆取消藝術批評只允許藝術表揚好了,F(xiàn)在文藝批評界已經(jīng)有一股文藝批評異化的不正之風,有人稱美術批評處于“死水微瀾沒有學術爭鳴的溫吞水狀態(tài)”,不痛不癢、溢美隱惡的評論,比比皆是,有的藝術批評更是被金錢和利益“綁架”,成了某些利益集團的工具,批評家成了表揚家,極盡能事地唱贊歌,而生怕得罪了誰,以至于對咄咄之怪事居然鮮有人以為怪。由此看來,批評的環(huán)境若繼續(xù)惡化下去,追求高品位藝術境界的藝術精英必將日漸稀少。涉案文章的出現(xiàn)恰恰給文藝批評界吹來難得的清新之風,法院卻如此判決,豈非是要將文藝批評趕盡殺絕嗎?
最后,原審認為:“因郭慶祥曾收藏范曾的作品,二人系交易的雙方,交易行為中存在商業(yè)利益,故郭慶祥稱其文章為純粹的文藝評論的觀點,本院不予采信。”影射上訴人懷有惡意,其邏輯是錯誤的,結論是荒謬的。第一,所謂的交易行為發(fā)生在1995年,距文章發(fā)表整整15年,以1995年的一次交易推論說2010年發(fā)表文章的動機存在“商業(yè)利益”,豈非滑稽?第二,按照原審法院的邏輯,發(fā)生過交易行為就不能進行批評,這樣的邏輯不僅可笑,也是對消費者的綁架。消費者買了不滿意的商品,難道還不允許對商品質量進行批評了嗎?恰恰相反,正因為買過被上訴人的畫,看見過被上訴人流水作畫,所以上訴人才更有批評的資格,其所反映的問題才更顯真實。第三,原審判決似乎認為,純粹的文藝批評確實不應構成侵權。既然如此,懇請二審法院一定要查明上訴人是否存在惡意,是否違背了良心和良知,是否在文藝批評中夾雜了什么見不得人的私心雜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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