痛心:男子鬧市跳樓砸死2名藝考女生,3人經搶救無效死亡
來源:中國城市品牌建設網 作者:佚名
12月24日,重慶一男子跳樓砸死2名花季少女,令公眾唏噓不已。 今天更令人悲痛的消息傳來,其中一名女生是失獨家庭再生女… 此前報道 在這起事件中意外身亡的兩名女路人,分別是張某、霍某,張某今年17歲,系綦江中學高三學生,霍某今年15歲,系三江中學的學生。兩人正參加重慶大學美視電影學院的藝術專業(yè)考試。 張某的表姨告訴新京報 ,17歲的張某是家中失獨后再生的孩子。家里第一個孩子十幾歲時也是在重慶離世,當時張某的媽媽30多歲,很快要了第二個孩子,也就是張某,F在母親都五十歲了,第二個孩子又走了…… 張某表姨說,孩子挺乖的,學習成績挺好,不怎么讓大人操心,本來計劃畢業(yè)后明年去俄羅斯念大學,讀播音主持專業(yè)。 原本張某12月25日就要回家,說她想吃魚了,家人約好了一起去釣魚,不料發(fā)生了這樣的意外,“看遺體的時候,孩子的爸爸都是被背著去看的! 面對這一悲劇,網友也是心痛不已,無法想象孩子的父母要承受怎樣的心理傷痛。 此前警方通報 警方已查明男子是跳樓自殺,那么,墜樓砸死人需要負什么樣的法律責任? 律師: 男子自殺墜樓涉過失致人死亡罪 遺產范圍內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京衡律師上海事務所律師律師余超接受界面新聞采訪時表示,李某自殺墜樓,屬于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于李某已死亡,所以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余超指出,但在民事上,在其遺產范圍內應當對被砸死的兩名路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余超表示,依據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此外,余超指出,根據精神損害賠償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還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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