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文章雖然謙稱為“一封來信”,但是反映出郭沫若深厚扎實的史學素養(yǎng),彰顯出他嚴謹務(wù)實、“有一分史料說一分話”的治學精神,同時也推動了學術(shù)界對武威“王杖十簡”的更進一步研究。
《武威“王杖十簡”商兌》的發(fā)表
郭沫若對武威“王杖十簡”的關(guān)注和研究并沒有因為繁雜的公務(wù)處理和政務(wù)活動而停步。約在1965年10月份,郭沫若撰寫完成了又一篇重要的歷史學術(shù)文章——《武威“王杖十簡”商兌》,并在10月29日遞寄給考古研究所的陳夢家,因為陳夢家在武威漢簡的研究方面是最早的介入者,郭沫若想聽一聽他的意見。次日下午,郭沫若便來到考古研究所,與陳夢家、夏鼐就文章所提出的觀點進行了商談,同時還共同探討了石鼓文等其他學術(shù)問題。就陳夢家所談的見解,郭沫若給予了贊許。之后,《武威“王杖十簡”商兌》在《考古學報》1965年第2期發(fā)表,同期刊發(fā)的還有陳夢家撰寫的《漢簡年歷表敘》。
郭沫若《武威“王杖十簡”商兌》一文首先探討了“王杖十簡”的次序排列問題,通過對簡文的再次釋讀,提出了較為科學的次序排列。武威“王杖十簡”在出土時因編繩斷絕,故造成了次序的混亂。所以,在1965年之前,就武威“王杖十簡”次序排列,大致形成了4種認識:第一種是甘肅省博物館署名發(fā)表的《甘肅武威磨咀子漢墓發(fā)掘》,陳夢家以考古研究所編輯部名義發(fā)表的《武威磨咀子漢墓出土王杖十簡釋文》和郭沫若署名“禮堂”發(fā)表的《王杖十簡補釋》中提出的次序排列;第二種是陳直《甘肅武威磨咀子漢墓出土王杖十簡通考》一文中提出的次序排列;第三種是武伯綸《關(guān)于馬鐙問題及武威漢代鳩杖詔書令木簡》一文中提出的次序排列;第四種是1964年由文物出版社出版的《武威漢簡》一書中提出的次序排列。
在《武威“王杖十簡”商兌》一文中,郭沫若對“王杖十簡”上的文字進行了重新釋讀和句讀,并進行了詳細的考證。現(xiàn)茲錄其對十簡次序排列、解讀的主要內(nèi)容如下:
第一簡敘墓主名,倫理當首出。墓主幼伯年僅六十八即已受王杖,蓋以“蘭臺令第三十三”中所謂“高年”,可以解釋為不限于“七十”。
第二簡“蘭臺令第三十三”與“御史令第四十三”,與“王杖”同時受授,故二令同為“受”字賓詞。
第三簡至第八簡為“蘭臺令第三十三”,文中已明言“明在蘭臺石室”,故稱之為“蘭臺令”。
第九與第十兩簡即是“御史令第四十三”,因只“制詔御史”而無丞相,故稱為“御史令”。此令的年月在“蘭臺令第三十三”之前,顯然沒有“蘭臺令”更加嚴密,所以它的位置被放在現(xiàn)行律令“蘭臺令第三十三”之后。
在這篇文章中,郭沫若還解決了4年前在《王杖十簡補釋》一文中沒有釋讀出的“滅受在金”。郭沫若認為,“滅”通密,或系誤寫別字。“受”讀為授。并且指出,“金”是地名,金城郡可能性極大,“金”字下可能寫奪一“城”字。幼伯受王杖時,由金城郡頒發(fā),同時也頒發(fā)了有尚書令重封的兩份律令。
同時,郭沫若運用階級分析法,指出“所謂養(yǎng)老令,其實是騙人的東西。它是為了鞏固地主階級的政權(quán)而設(shè)的……財產(chǎn)是從長輩繼承下來的,故必須重老?;实凼亲畲蟮牡刂?,盡管是小娃娃,他也是普天下人的‘父親’。故所謂重老者,其實也是尊王。”在文末,郭沫若提出:“研究古文物,不應該單從古文物的表面價值來評價,應該用階級的觀點來透視古文物的本質(zhì)。”這應該是郭沫若首次在文章中提出用階級分析的方法來研究歷史問題,探尋歷史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