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考試違規(guī)行為如何認定與處理
來源:中國校園文化建設網 作者:佚名
為維護高考的嚴肅性和考試公平,2004年5月國家教育部出臺了《中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現(xiàn)將部分與考生密切相關的條款摘錄如下: 第五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guī)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fā)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試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guī)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guī)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guī)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者協(xié)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作弊行為。 第七條 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fā)現(xiàn)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發(fā)現(xiàn)同一科目同一考場有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xiàn)大面積考試作弊現(xiàn)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xié)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形?lt;/p> 第八條 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 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生,視情節(jié)輕重,可同時給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遲畢業(yè)時間一至三年的處理,?计陂g考試成績無效。 第十條 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xù)參加本科目考試, 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 歷證書及其他學業(yè)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fā)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第十二條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參加國家教育考試,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學校按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其他人員,由教育考試機構建議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直至開除或解聘,教育考試機構按照作弊行為記錄并向有關單位公開其個人基本信息。 第十八條 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發(fā)現(xiàn)考生實施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所列考試違紀、作弊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并如實記錄;對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應予暫扣。 考生違規(guī)記錄作為認定考生違規(guī)事實的依據,應當由兩名以上(含兩名)監(jiān)考員或者考場巡視員、督考員簽字確認。 考試工作人員應當向違紀考生告知違規(guī)記錄的內容,對暫扣的考生物品應填寫收據。 第二十五條 教育考試機構在對考試違規(guī)的個人或者單位做出處理決定前, 應當復核違規(guī)事實和相關證據,告知被處理人或者單位做出處理決定的理由和依據;被處理人或者單位對所認定的違規(guī)事實認定存在異議的,應當給予其陳述和申辯的機會。被處理人受到停考處理的,可以要求舉行聽證。 第二十六條 教育考試機構做出處理決定應制作考試違規(guī)處理決定書,載明 被處理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處理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處理決定的內容、救濟途徑以及做出處理決定的機構名稱和做出處理決定的時間。考試違規(guī)處理決定書應當及時送達被處理人。 第二十七條 考生或者考試工作人員對教育考試機構做出的違規(guī)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其上一級教育考試機構提出復核申請;對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或者承辦國家教育考試的機構做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授權承提國家教育考試的主管部門提出復核申請。 第二十八條 受理復核申請的教育考試機構、教育行政部門應對處理決定所 認定的違規(guī)事實和適用的依據等進行審查,并在受理后三十日內,按照下列規(guī)定作出復核決定: (一)處理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shù),決定維持; (二)處理決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決定撤銷或者變更: 1違規(guī)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處理程序的。 做出決定的教育考試機構對因錯誤的處理決定給考生造成的損失,應當予以補救。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對復核決定或者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據《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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