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爭"猴壽"創(chuàng)始人再上法庭 兩書法家激辯后和解
來源:西部網 作者:佚名
西部網訊 前不久,我們報道了西安兩位書法家為了弄清誰擁有“猴形壽字”的著作權而對簿法庭的事。此案今天在西安中院繼續(xù)開庭審理。 在今天進行的法庭辯論和陳述程序中,雙方圍繞是否存在侵犯著作權行為和侵犯了哪幅作品的著作權展開激烈辯論。原告任新昌堅持認為被告長安東方書畫院院長李中元書寫“猴形壽字”并進行銷售的行為是侵權行為。 原告任新昌的訴訟代理人:被告的行為是剽竊行為。被告的猴壽作品除了頭部和原告的作品相同以外,其他的部位90%的都和原告都是相似的。按照常理分析,原被告作為書畫界的同行,同處于西安市,畫作是同一對象,那么被告強調他沒有見過原告的作品是不能讓人信服的。從這點來看,被告把猴壽作品同時來銷售的行為在主觀上是有侵權的故意的,來牟取非法的利益的。 被告方則表示,雖然雙方都在西安生活工作,但直到原告到法院提起訴訟前被告既不認識原告也沒有接觸到原告的任何作品。而且兩人的作品并不是完全相似,所以被告既沒有侵權也不存在剽竊。 被告李中元的訴訟代理人:書法之所以在我國能發(fā)揚光大,就在于人們的不斷探索,如若有人獨占某一個(字)體的話,那只能說明其目的是自斷前程。原告為了證明自己的創(chuàng)作生涯,和所謂的侵權,向法庭提供了大量的證據,但這些證據均系印刷品。其提供的一幅原作又與本案風馬牛不相及。 在法庭審理的整個過程中雙方一直都是唇槍舌劍、互不相讓,似乎下定決心要讓法官來個明斷。但當庭審進行到最后階段,法官詢問雙方是否同意調解時,意想不到的事出現了。 被告李中元的訴訟代理人:原告是否同意調解? 原告任新昌的訴訟代理人:同意。 原告任新昌的訴訟代理人:被告是否同意調解? 被告李中元的訴訟代理人:同意! 法院表示,原被告雙方均愿意調解此案就可以進入調解程序。如果調解不成,合議庭會根據庭審的情況作出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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