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佚名 來源于:學習力教育中心
農戶包干分配實行“交夠國家的,留足集體的,剩下都是自己的”分配辦法。它是集體與農戶通過簽訂承包合同而形成的一種契約式的分配關系,是集體經濟一種新的分配形式。國家、集體和農民三者之間的收益分配, 在生產前已由承包合同確定。在分配中,國家和集體所占的份額不因承包農戶生產經營狀況的好壞而變化(遇到較大的自然災害例外), 而承包農戶所占的份額則隨著收益的多少而增減。承包農戶是生產經營實體,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包干分配的收入,由農戶自行確定消費和積累的比例。
農戶包干分配的具體辦法是由生產隊確定總包干任務,包括國家稅金、集體生產資料折舊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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