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佚名 來源于:學習力教育中心
①對山林、蠶場、水利、果樹、葦塘、草甸子、荒地等土地,經各地農民公議后,可平分的平分,若平分不利于經營的,可采取合股經營的辦法。②對已開或準備開采的礦山地不分,已發(fā)現(xiàn)的礦山暫時不開采的可分給農民耕種,若需要開采時即行收回,由當?shù)卣o農民另行調劑土地,并補償生產損失。③鐵路線上的工人及其家屬,其工資不足維持生活者,可分給部分土地,由當?shù)剞r民討論決定。④在民國三十六年11月前參軍的戰(zhàn)士,本人已分得土地的,在打亂平分時不得少于已分得的土地數(shù)量,也不得次于已分得土地的質量?!芭芡茸印眳④姷膽?zhàn)士分得的土地由農會代管出租,在革命戰(zhàn)斗中犧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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